在提起诉讼时,需严格遵循几个必要的法定条件,如主体资格适格,即原告须与争议案件具备直接的利益攸关性;
须明确指向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
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相应陈述必须具体且充分;
即便借款合同中并无当事人的签署确认,只要具备了这些必要前提条件,作为原告的债权人依然有权向法院提交诉状启动司法程序。
然而,借款合同缺乏当事人签字,可能会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但这并不等同于导致起诉的权利失效,债权人还是能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尽管面临借款合同缺少签名的情况,原告仍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对合同效力及相关责任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借款合同未写欠条有效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款的严格规范,任何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素,才能确保其有效性:
首先,行为实施者需具备足够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行为所表达的意思必须是真实自愿的;
最后,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及行政规章中的任何禁止性规定,同时亦不能背离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准则。在借款合同这一特定领域内,虽然欠条并未被明确写入其中,但这并不直接影响到整个合同的有效性。只要借款合同能够满足上述三个基本要素,即借款方与出借方均拥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中所体现的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愿的反映,且合同内容并未触犯任何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份借款合同便可视为合法有效。欠条作为一种常见的书面形式,主要用于确认借款事实的存在以及债务的具体内容。
然而,若借款合同中已涵盖了借款事实、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且这些信息真实且明确无误,即便欠条未被书写,借款合同本身也足以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借款合同未写欠条并不代表合同无效,只要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它便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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