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书必须要手写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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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是必须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是书面形式即可,不一定非得是手写。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放弃继承权书必须要手写吗

一、放弃继承权书必须要手写吗

不是必须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是书面形式即可,不一定非得是手写。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放弃继承权公证收费标准

根据国内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免继承认证的收费基准大致设定在每项申请约人民币200元上下的标准范畴之内。在公证机关办理放弃继承权证书的过程中,通常会由公证机关针对继承人提出的放弃继承权申明文件进行公正认定。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各个地区之间的公证收费标准存在差异性,故具体金额可能会有所不同。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申请服务手续费将不会超过人民币200元。另外,副本以及复印件制作等额外费用也会通常包含其中。

《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第二条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

(1)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

(2)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

(3)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4)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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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人可以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一般是书写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只要作出声明的继承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放弃继承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声明书就有法律效力。例外情况是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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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浏览 2024-09-17
我的朋友家是三兄妹的,但是因为妹妹更需要钱自己就像放弃遗产继承,所以想问问石家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必须公证吗?
[律师回复] 嘱需以法定程序、条件进行,否则视为无有效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由法定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br/>第<br/>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第<br/>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br/>第<br/>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br/>四,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br/>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br/>(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br/>(二)继承人、受遗赠人;<br/>(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br/>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br/>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br/>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br/>六,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石家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必须公证吗?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26浏览
放弃继承权必须公证吗
不是。首先,如果你家有个亲戚去世了,根据法律,他们的财产会留给他们的亲人,这就是所谓的继承。但是,如果你不想接手这些财产,你可以说“我不要这个”,这就叫放弃继承权。 现在来说说公证这个事儿。放弃继承权并不是非得去公证处搞个公证不可。你可以自己写个字据,或者跟其他亲戚说一声,甚至到法院告自己一状,说我不要继承,这些都是可以的。
13浏览 2024-10-29
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石家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必须公证吗?有事要处理一下。
[律师回复] 一般都是在继承人较多的情况之下,而遗产由其中一人或几人取得,而其它继承人不要该遗产时,就要有明确的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通常以书面的声明为表现形式。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放弃继承的一个最重要条件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期限,应当是从继承开始时起到遗产分割之前止,只有在此期间内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才有效。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遗产分割之前放弃的是继承权,而在遗产分割之后再有放弃的意思表示,则为放弃其对遗产的所有权,因此,公证员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同时,也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然,这也是根据司法部规定的格式要求出证的。现在面临的问题是,物权法即将实施,该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人或者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在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继承人、受遗赠人当然地、直接地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物权,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的时间为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物权的时间,而且取得的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物权。如果继承人是多人,则各继承人均为物权(遗产)的共有人。 继承法中的放弃继承在过去可理解为放弃继承权,而且该行为效力追溯至被继承人死亡时,即继承开始,放弃了继承权也即丧失了继承权。而按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已当然取得物权,如果放弃,当然放弃的是其已取得的物权,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显与物权法相抵触。这一点对物权法生效以后的此类公证的办理是至关重要的,如再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其已取得的物权当然归其它继承人所有吗?按物权法的规定,其放弃行为,是一种处分物权的行为,不能理解为当然地将其已拥有的物权赠与其它继承人,也不能简单理解为抛弃,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其放弃继承权,该物权为无主财产,无偿归国家所有。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则成了无源之水,甚至侵害他人权利。试举一例,如被继承人甲死亡,其子乙为法定继承人之一,按物权法之规定,乙已当然成为甲遗产的所有权人之一,按婚姻法之规定,乙妻也当然拥有乙所取得的物权的一半。但乙妻不是法定继承人,如公证处为乙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依照物权法之规定,明显侵害了乙妻已当然拥有乙所取得的物权的一半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物权法生效之前,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也是不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1985年出台的,它是公证员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主要依据之一,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1988年颁布的,该司法解释第177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即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至遗产未分割前,继承人已为该遗产的所有人,所有权表现为共同共有,继承人在遗产未分割前放弃的仍是其对遗产的所有权。因此,公证处在未有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办理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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