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拆迁房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需要看具体情况。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后拆迁所得房屋未必归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的财产范畴。当夫妻中的某一方于婚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旧房产在婚後面临拆迁,并且因此得到的安置房并不等同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然而,当这种安置分配是根据家庭成员的数量来进行时,则该安置房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后进行拆迁房分配时,其归属并不必然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需要针对具体情形进行细致分析和判断。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为了评估某一项个人财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利益是否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需要依据案情的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从其来源是源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源自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经营行为这两个角度进行深入剖析,并据此确立相应的原则。对于前者,原则上应归属于个人所有;而对于后者,则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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