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执行程序的条件
民事执行程序的条件如下:
1、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民事执行程序中发现犯罪线索怎么处理
当人民法院在执行审判任务时,如若发现所审理之案件牵涉到刑事罪行,依照法律规定,须得立即暂停正在进行中的司法处分程序,同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及线索移交公安部门以便展开深入的侦查与审理。在此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在遇到此类情况下,原定的司法程序实现暂时中止并非意味着全然完结,实际操作中需要把争议双方当事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资料移交到公众检察院法院等公权力机构进行深度复审与协力审理,以最终做出公正合理且具有权威性的结论和判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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