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中进行变更的,股权即发生变动,原股东不再享有股东权。
股权变更情况是否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但未经登记的,对不知股权变更的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变更股东股权流程
关于公司股权变动之程序详情如下所述:
首先,请有意进行股权变更者携带所需材料前往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其次,工商管理部门会审查申请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确认其是否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若是确信申请满足所有条件,工商管理部门将会予以批复,并发出《登记决定通知书》;在此之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中,申请人便可凭借《登记决定通知书》至发照窗口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继而在法律允许之范围内进行公司股权的相关调整及变更事宜。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股东同外部人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且已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进行了相应的变更记载,那么股权便已经产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原先的股东将不再拥有相关的股东权利。然而,股权变更的具体情况是否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变更登记,这并不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该股权变更未经过登记程序,对于那些未知悉股权变更情况的第三方而言,其法律效力则会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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