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股东变更
公司股东变更的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2.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股东变更了,财务财务当作新公司来做吗
在公司进行转让并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后,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规范:首先,如若原始公司在转让后仍未宣告消亡,那么除了主体信息外,原始财务关系通常需保持不变,但是,若双方在协议中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事项,该等规定亦可作为参考标准;其次,若原来的公司遭遇了吸收合并过程,那么不论是债权关系还是债务责任都必须由合并后仍然延续经营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予以继承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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