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借据的效力认定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生效。但是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涉足民间借贷领域的借款人能否得以缓期执行法律裁决,这主要取决于该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具体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范畴,如非法吸入公众资金、实施诈骗等。若果借款人的特定行为已构成犯罪事实,但同时也符合法定的缓期执行条件,例如罪行轻微、具备真诚的悔过之意以及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那么法院便有可能依法作出缓期执行的判决。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有资格获得缓期执行的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在贷款人向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之时起,民间借贷合同即告合法有效地建立起来。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必须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行为,并且借款的利率水平不得违反国家所制定的相关规定。若借款合同中并未就支付利息事项作出任何具体约定,则应被视为无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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