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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后共同还款人可以变么
按照贷款银行的具体规定,必须获得其明确批准方可实行。这是由于住房抵押贷款是以夫妻为单位作为借款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若在离婚之后,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决定由其中一方负责偿还每个月的房贷,就必须得到债权人(即贷款银行)的同意,才能够实现这一方案。
另外,当债务人打算将其对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到第三人时,也必须得到债权人的肯定性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在面对离婚问题时,共用房屋共同负担而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若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全部清偿该等债务,或者财产被分割归属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则需由夫妇二人通过协商达成最终的债务清偿方案。倘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应交由当地司法机关进行裁决。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即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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