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拖欠工资全称是无故拖欠工资,即单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拖欠劳动工资一般情况下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法院解决。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公司无故拖欠工资如何经济补偿
1.若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或有意拖延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除了须在规定期限内全数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之外,还需要额外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当用人单位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若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必须支付其差额部分;如逾期仍未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至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追加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未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劳动者加班却未支付相应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员工薪资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应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服务年限作为依据,每满一年即可向该劳动者发放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赔偿金。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则以一整年来计算;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则需向其发放相当于其半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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