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到法院吗
符合下列情形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到法院: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检察院可以取保候审犯人吗
司法体系中的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局在面对以下这些情况时,是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
其次,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他们自身或社会造成明显危害的;
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那么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其本人或社会产生明显危害的话,也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一段时间,但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此时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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