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救济实践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这两种根据不同实体法规定的制度具有明显的差异性特点:
首先,两者处理职权机构的性质截然相反,前者指具备行政职责及相应权限的国家机构,如行政部门、政府机构等;而后者则由国家设立的审判权力机关——人民法院负责。
其次,从其性质上区分,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手段,旨在审查特定范围内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合规或适当与否;而行政诉讼则属于司法制度中的种范畴,强调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裁决。
最后,鉴于上述特性,二者在所受理范围上也存在显著差异,行政复议的涵盖面积通常要大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尽管二者别具特色且功能各异,但它们均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机制,共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发挥着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哪些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复议是由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审理和决定;
而行政诉讼则是由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受理和裁决。
其次,在适用的法律依据上,行政复议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而行政诉讼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设定的专属规范体系。
另外,尽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但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却被赋予了充当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的特别地位,即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反之,则无法直接进行行政诉讼。
以上便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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