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哪些
公安机关所实施的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约束;对特定场所、设施以及财物的临时性封闭管理与占有;对有争议的财物进行扣押;对特定账户内的存款和汇款进行冻结;以及其他形式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这些行政强制措施,是由行政机关依据其法定权限,采用强制性的手段来限制特定的相对人在特定情况下行使某种特定权利或强制其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一种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治安行政强制权包括哪些
治安行政强制权涵盖了以下内容:
强制传唤、强行将当事人带离现场、实施强制拘留、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对特定人员实施约束以及进行盘查与检查等。
这一概念的具体含义是,在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及实施治安行政处罚过程中,为实现促使责任人遵守法定义务或接受惩罚之目标,对于那些未能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或者拒绝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个人,依法采取的人身及财物方面的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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