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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裁决有没有强制性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明确,行政裁决书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这是因为此类裁决所涉及到的争议本质上仍然属于民事范畴。若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就此提起民事诉讼程序。相对而言,由法院作出并生效的判决书和调解书则拥有强制执行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二、行政裁决有哪些种类?
在此,我们将探讨三种典型类型的行政纠纷:
权利冲突,法律明确规定,当行政机构对任何违法行为进行处置时,同时有责任对因违法行为导致他人受损害的情形,实施法定赔偿裁决的必要性;
损失弥补,损失弥补处理方式的核心是针对财产侵犯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通过公正合理地恢复遭受损毁的财物来实现;
财产权争夺纠纷,财产权争夺纠纷发生在双方当事人就某个具体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存在分歧之时,此时,双方当事人均可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认定和裁决。
《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