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情况下,继承所得的财产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然而,若该遗产明确指定仅由某一方享有,则该项遗产将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是单独归属该方所有。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所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明确声明仅归属于某一方,否则均应视为夫妻双人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结婚后继承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婚后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所继承之财产,皆被视为共同财产,然而,若遗嘱中已明确指定部分遗产仅由某一方享有,那么此部分遗产即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并不算作共同财产。
另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获得的下列各项财产,均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中所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
(4)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方式所得的财产,但仅限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只归属其中一方者;
(5)一方用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而获取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领取或应当享有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
至于下列财产,则被视为夫妻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由于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明将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4)专供某一方使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该属于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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