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罚金的适用情形具体包括哪些
首先,针对单位犯罪问题,当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后,可以对违法企业或组织处以法定的罚款制裁;
其次,对于个人而言,罚金的适用形式主要分为单处罚金与并处罚金这两大类。
其中,单处罚金适用于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无需判处剥夺自由型刑罚的被告人;
而并处罚金则通常会与其他严厉的刑罚如徒刑等共同使用,对那些罪行严重且应当判处管制乃至更重刑罚的被告人进行惩罚。
至于罚金的数额,虽然刑法分则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我们必须依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来确定实际所需支付的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被判处罚金的被告人及其亲属应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依次或分批次地履行其义务,而如果在指定期间结束后仍未能按时足额交纳,那么法院则有权采取强制手段去确保罚金的顺利缴纳,如若仍无法完全履行偿还责任,法院将在任何时刻发现被告者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立刻启动追索程序。
同样,如果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被告者方可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酌情减少或免除罚金的执行。
《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哪些
关于刑法中的罚金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四种不同的应用角度来划分其种类及特点:
1.单科式:
2.选科式:
在罚金呈现独立适用状态的时候,刑法明确将罚金与其他刑罚类型并列排列,为司法部门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可能。
3.并科式:
当罚金属于附加刑罚的一部分时,刑法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必须一并对犯罪者施加罚金的惩戒。
4.复合式:
这是指将罚金的单处和并处处分之类同时在同一个法律条款中予以规定,以便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选择运用。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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