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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专利申请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八条
明确规定,专利申请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二、专利权申请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关于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发明以及实用新型,其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特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所申请的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其本身并不属于现有的已知技术范畴;
同时,也没有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在申请日之前,就相同的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过相关申请,且该等申请已被记录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示的专利文件之中。
其次是所谓的创造性标准,这是相对于现有的已知技术而言,所申请的专利发明如果有明显的实质性特质及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那么它就符合创造性要求,这类实用新型也应同样遵守这个规则。
最后,也是极为重要的一点,那就是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能真正被制造或实际运用,并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也就是说,其必须具有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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