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人越权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如在发生越权代理的特定案件当中,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意或有意地超越了原先所获授权的范围,这些不当行为将被判定为无权代理,并且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亦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
假如在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仅有极少部分事项涉及到越权代理的情况,其余情况均在原本受权范围内产生,那么仅针对超出权力范围的那一小部分进行无权代理的认定,其余仍应视为有效的代理活动。
对于那些未经授权即进行签订的合同而言,通常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此类合同一般必须有待于获得授予权利的人士加以确认后才能正式生效。
在合同签署过程中,若相对方明确知晓或理应知道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已经大幅超越了原有的授权权限,但却仍旧继续与其达成合同交易,此举无疑具有恶意,因此在此种情形下,这份合同将不被认为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代理人越权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依据法律规定,越权代理所签署之合同属于效力待定之合,其最终法律效果可能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若行为人在行使代理权限之时超出了授权范围,而未经被代理人对此予以确认或者否定,则该类合同对于被代理人而言,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其应当归于无效;
其次,即便行为人实施了超越代理权层次的代理活动,但只要被代理人及时进行确认或否定,此类合同即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进而成为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
最后,如果被代理人在相对人提出催告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均未回应或者表态,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此种情况将视为被代理人拒绝对此进行追认,从而使相关合同彻底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在代理行为中,如果超越了授权的界限,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将构成无权代理的情况,其法律责任也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然而,如果仅仅是部分行为发生越权现象,则对于超过权限范围以外的行为部分无效,但其余未触及授权范围的代理事项仍旧具有法定效力。反之,未经明确授权的委托协议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无效,除非经过委托人的确认,否则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此外,如果相对方明知代理权限已经被严重超越,却仍然进行交易活动,那么这份合同就会因为存在恶意而被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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