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之时,涉及到的个人财产仍将由相关一方全权持有,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处理。
需明白,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自动转化为配偶间的公共财产,因此,即便发生了离婚事件,这些个人财产依然应予相关一方永久保留。
然而,如果男女当事人在结婚之后曾经就个人财产的最终归属事宜作出明确的约定,那么他们就必须按照这份协议来决定相应的个人财产归属。
比如说,若当事人明确约定个人财产自婚后起不再属于各自所有,而是变为共有,那么在离婚之际,这些原本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也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利。
在这里,我们所说的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一方在结婚之前已经拥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日用必需品;
以及(5)其他应当归属于某一方的特定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离婚时个人财产如何分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任何一方的个人资产通常被视为其独有财产,免于分割或共享。
为遵循法律条文,此处需明确指出,若就此事项有夫妻双方的特别协定,则该例外情况将获得考虑和尊重。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进行离婚程序时,任何一方所持有的婚前财产、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取的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个人财产,除非另有双方协商的特殊安排,否则一律须维持其专属性质,不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或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夫妻之间所有属于各自私人领域的资产,皆应无条件交还给原本拥有者所有,此乃一种普遍性的规则,而这些资产并不包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共同财富。然而,若当事人双方在婚姻过程中签署过关于婚后财产分配的特别约定,那么在离婚时就需要按照这份协议来进行财产分割。在此情况下,个人财产的范畴便涵盖了婚前已经存在的、因遭受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遗嘱或赠与所赋予的专属财产以及专门用于某项用途的物品和特定类型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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