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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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立案监督关注三点:一是对不报不立的个案,即有犯罪事实却不因控告举报而立案;二是不破不立,涉及复杂难破案件,在侦查进展后才补办立案手续;三是应当立案而未立,主体明知需立案却故意不为,可能通过非正式方式处理。这些情况均在监督范围内,确保法律程序公正执行。
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中之一便是不报不立的案件类型

这种情况通常表现为,刑事立案主体在已经获取到犯罪事实的信息和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立案处理,然而由于缺乏控告、举报等关键性法律文件的支持,导致无法正式启动立案程序

其次,另一种典型情况称为不破不立的案件。

在这种情况中,刑事立案主体对于情节较为复杂且短时间内难以侦破的案件,若不首先采取立案手段便直接展开调查工作,待案件成功破解之后再补充相关立案手续。

此外,还有一类应当立却未立的案件设定。

这部分案件的特征在于,刑事立案主体明知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但出于某种原因故意不予立案,甚至采用罚金代刑、劳动改造等方式来替代正式立案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是什么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中之一便是不报不立的案件类型。

这种情况通常表现为,刑事立案主体在已经获取到犯罪事实的信息和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立案处理,然而由于缺乏控告、举报等关键性法律文件的支持,导致无法正式启动立案程序。

其次,另一种典型情况称为不破不立的案件。

在这种情况中,刑事立案主体对于情节较为复杂且短时间内难以侦破的案件,若不首先采取立案手段便直接展开调查工作,待案件成功破解之后再补充相关立案手续。

此外,还有一类应当立却未立的案件设定。

这部分案件的特征在于,刑事立案主体明知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但出于某种原因故意不予立案,甚至采用罚金代刑、劳动改造等方式来替代正式立案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领域的重点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对于那些实质上存在犯罪行为但并未因检举揭发而被立案的个别案件进行监控;其次,对于那些侦查难度较大、进展缓慢的复杂案件来说,往往需要在侦查工作取得明确进展之后,才会着手办理立案手续;最后,对于那些本应依法立案但却未能及时立案的情况,即主体明明知道需要立案却故意不予履行职责,可能会采取非正式途径予以解决。以上所述的各种情形都属于我们监督的范畴之内,以确保法律程序得到公正有效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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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有哪些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1、用人单位招聘职工的情况;
2、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
4、企业遵守国家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6、用人单位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情况;
7、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8、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9、用人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10、用人单位遵守职工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1
1、用人单位遵守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险法规的情况;1
2、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1
3、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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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的事项有哪些依照《条例》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支付补偿金,或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经济补偿未达成协议,应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对此纠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予受理。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讼的事项。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提讼的事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如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已经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就不能再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
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未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应当由卫生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对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无权管辖。
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查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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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有哪些
一、严重传染病
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
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性肝炎。
3、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
4、其他传染病,如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
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a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可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有r on t表现、导致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
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
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具体参见注释中靶器官受损相应条款。
5、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或者不需要、难以手术治疗,但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严重并发症,且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心血管疾病。
6、急性肺栓塞。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1、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反复发作,动脉血氧分压低于60mmhg,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1、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
2、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发作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血。
5、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6、肠道疾病:如克隆病、肠伤寒合并肠穿孔、出血坏死性小肠炎、全结肠切除、小肠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
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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