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中之一便是不报不立的案件类型。
这种情况通常表现为,刑事立案主体在已经获取到犯罪事实的信息和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立案处理,然而由于缺乏控告、举报等关键性法律文件的支持,导致无法正式启动立案程序。
其次,另一种典型情况称为不破不立的案件。
在这种情况中,刑事立案主体对于情节较为复杂且短时间内难以侦破的案件,若不首先采取立案手段便直接展开调查工作,待案件成功破解之后再补充相关立案手续。
此外,还有一类应当立却未立的案件设定。
这部分案件的特征在于,刑事立案主体明知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但出于某种原因故意不予立案,甚至采用罚金代刑、劳动改造等方式来替代正式立案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是什么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中之一便是不报不立的案件类型。
这种情况通常表现为,刑事立案主体在已经获取到犯罪事实的信息和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立案处理,然而由于缺乏控告、举报等关键性法律文件的支持,导致无法正式启动立案程序。
其次,另一种典型情况称为不破不立的案件。
在这种情况中,刑事立案主体对于情节较为复杂且短时间内难以侦破的案件,若不首先采取立案手段便直接展开调查工作,待案件成功破解之后再补充相关立案手续。
此外,还有一类应当立却未立的案件设定。
这部分案件的特征在于,刑事立案主体明知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但出于某种原因故意不予立案,甚至采用罚金代刑、劳动改造等方式来替代正式立案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领域的重点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对于那些实质上存在犯罪行为但并未因检举揭发而被立案的个别案件进行监控;其次,对于那些侦查难度较大、进展缓慢的复杂案件来说,往往需要在侦查工作取得明确进展之后,才会着手办理立案手续;最后,对于那些本应依法立案但却未能及时立案的情况,即主体明明知道需要立案却故意不予履行职责,可能会采取非正式途径予以解决。以上所述的各种情形都属于我们监督的范畴之内,以确保法律程序得到公正有效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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