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西省人身损害赔偿的规范标准是什么
(I)若仅涉及一般性的人身伤害,即未造成伤残现象,处理措施如下:
1.医疗费用方面,将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各种收费票据,如医药费、住院费等,以及与此相对应的病历记录、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进行核实;
2.关于社会福利中的误工费部分,其金额将取决于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及收入水平;
3.在护理费用方面,则主要考虑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及护理期;
4.至于交通费用,将根据受害人和其必备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花费进行核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部分,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公务员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予以固定;
通常情况下,这笔特殊津贴为每天50元人民币;
6.营养费的认定,将以受害人伤残情况为主导,参考医疗机构的专业建议给予确定。
(II)在导致伤残情况出现时,根据受害者丧失劳动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依照地方司法机关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的平均纯收入作为计算基础,并自患伤之日起开始按照二十年的标准计算赔偿额度;
但是,如果患者超过六十岁,那么每年需递减一岁;
若超过七十五周岁,则仅按照五年的年限进行计算。
在此基础上,如果达到了伤残等级,受害人还可以提出要求获得精神损失道歉款。
(III)当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时,除了抢救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补偿之外,受害人家属还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讨以下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二、山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I)若仅涉及一般性的人身伤害,即未造成伤残现象,处理措施如下:
1.医疗费用方面,将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各种收费票据,如医药费、住院费等,以及与此相对应的病历记录、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进行核实;
2.关于社会福利中的误工费部分,其金额将取决于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及收入水平;
3.在护理费用方面,则主要考虑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及护理期;
4.至于交通费用,将根据受害人和其必备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花费进行核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部分,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公务员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予以固定;
通常情况下,这笔特殊津贴为每天50元人民币;
6.营养费的认定,将以受害人伤残情况为主导,参考医疗机构的专业建议给予确定。
(II)在导致伤残情况出现时,根据受害者丧失劳动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依照地方司法机关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的平均纯收入作为计算基础,并自患伤之日起开始按照二十年的标准计算赔偿额度;
但是,如果患者超过六十岁,那么每年需递减一岁;
若超过七十五周岁,则仅按照五年的年限进行计算。
在此基础上,如果达到了伤残等级,受害人还可以提出要求获得精神损失道歉款。
(III)当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时,除了抢救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补偿之外,受害人家属还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讨以下费用:
丧葬费用、被抚养人生存所需生活费用、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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