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的时候一方不参加会怎么判
本篇法律解读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深入剖析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倘若原、被双方法定声明之后无理拒绝出席审判,或是未经法庭同意擅自退出审判程序这两种情形所涉法律问题及其处理方式。
首先聚焦于原告方,若其无正当理由而未出现在庭审现场,同时无法提供合理解释,那么法院有可能依照相关法规,以撤回起诉的方式来处理该案。
其次,针对被告方,若其同样无正当理由而未出席庭审,且未能提供充分解释,在此种情形下,法院便有权直接对相关事宜作出缺席判决。
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出席,且无法提出充足的理由或未经法庭允许即擅自离场,那么另一方可依据法官的职业判断,获取较为有利的裁决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开庭的时候怎么来争取缓刑
若需争取缓刑,您须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实自身具备缓刑所需的条件和资格。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的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者,在满足以下诸多条件后,方可获得缓刑的判决。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必须同时满足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女性(孕妇)及老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等特定人群的要求。
在此基础之上,被告人还应遵守法律法规并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与考察。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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