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追尾事故如何处理
汽车追尾事故的处理:
1.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2.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时,应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
4.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可以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汽车追尾事故的责任怎么划分
通常情况下,具体责任的划分如下所述:
1.若后车撞击行驶中的前车引发追尾交通事故,则应由后车负起全部责任;
2.假设夜间前车未挂设尾灯而导致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那么前车应当负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需要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3.若前车在道路上临时停靠后未能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设置警示标志,从而导致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同样需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需要对事故负起主要责任;
4.如果前车在道路上暂时停靠并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设置了警示标志,然而仍然发生了追尾交通事故,那么其后车需对此事故负责全责;
5.当因前车长度过长且未能按照规定设置明确警示标志而引发的追尾交通事故时,前车应当负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需要对事故负起主要责任;
6.若因前车倒车或者溜车而撞击后车引发的追尾交通事故,那么前车需要对此事故负全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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