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羁押的期限 主要情况有:
侦查羁押期限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
一般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特殊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二、侦查羁押的期限怎么算 主要情况有:
二、侦查羁押的期限怎么算 主要情况有:
侦查期间的羁押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自侦查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之日起,普通案件通常不允许超过两个月,但若在该期限内仍然无法完成全部侦查工作并结案的话,经过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一个月;
然而,如遇情节特别严重或复杂的案情,可以再度获得批准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限;
在此类特殊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结案的话,那么可以再次受到批准,继续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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