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二、刑事自诉怎么立案
在刑事自诉的情况下,当事人,通常即为受害者,可直接向本国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经由该等法院进行仔细审查之后,若认定犯罪事实清晰且具备充足的证据支持,则应立案展开庭审活动,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
然而,如果法院判断缺乏充分罪证来证实相关指控,若自诉人无法提供额外的证据以弥补空缺,那么法院将尝试说服其撤销自诉,或者通过裁定形式驳回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立案材料的接收,意指公安部门、检察机构以及审判法庭对来自各种方式的控诉、举报及自首行为进行接洽和获取的程序性事项。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明确要求,无论是与自身职责范围是否相关,公安机关、检察机构或是审判法庭均应无条件地接受所有形式的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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