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的邻接权包括
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广义上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者之外的他人对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法》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著作权的邻接权包括什么
邻接权,作为与其著作权紧密相连且关系密切的权益类型,其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著作权传播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所规范的内容,邻接权主要包括四大类别,它们分别是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以及广播电视组织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可从狭义及广义两个层面进行解读,狭义概念下的著作权仅指作家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所拥有的一系列专属权益;而在广义范畴内,其还涵盖了相关邻接权的内容,具体而言,便是除了创作者本身以外的其他主体,对于作品本身及其衍生品所享有的一系列独占性权利。这些邻接权主要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以及广播电视组织权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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