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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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特定情况下,著作权法允许不经许可进行复制、发行和传播等行为,如报刊转载(除非作者声明禁止)、录音制品制作(使用已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播放已公开作品或录音制品、编写和出版教科书(用于九年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计划),以及信息网络上的相关教育活动。这些行为需支付报酬并注明作者及作品名,避免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益。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在特定场合下,著作权法特许了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进行复制、发行和传播等行为:

首先,在报刊转载方面,除了著作权人明确声明不允许转载或是摘编的情况之外,其余在报刊上刊登原作品的情况都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且支付相应的费用;

其次是录音制品制作环节,只要所用的音乐作品已经被他人合法地制成了录音制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创作者就无需再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仍需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如著作权人声明禁止使用,则该项操作必须停止执行;

再次,当广播电台或者电视台对已公开发表的作品或已正式出版的录音制品进行播放时,同样只需支付相应的报酬即可,除非有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否则将按照该协议的条款来实行;

另外,为了实现九年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计划的具体目标,在编写和出版教科书的过程中,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相关的作品节选或者短小的文字、音乐、绘画、摄影作品概括其中,并支付相应的报酬,而且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以及作品的名字,以防止对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产生侵害。

最后,若为了通过信息网络开展九年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计划,也可以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利用其已发表且符合要求的作品片断或短小文字、音乐、绘画、摄影作品制作成课件,然后通过网络平台为注册学生提供相关服务,但条件是要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有什么适用情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情况下可免于获得著作人格权专属使用者的许可,直接进行相应的行为,但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及条件:

首先,为了实施强制性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以及满足我国整体教育发展战略计画所需的教材编写与发行,若作者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禁止使用其作品及其任何部份,那么在这类教科书中编纂那些已经公开发表过的作品片段或是短小精悍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是独立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是无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然而,仍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同时清晰地注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名称,而且不能对著作权人依据著作权法所享有其他权利构成侵害;

其次,当某部作品經過报纸或期刊发表之后,除非著作权人明确表示不可再转载或摘录他的作品,否则其他报纸或期刊都有权利再次转载或是以文摘、资料的形式进行刊登;

第三,如果某位录音制作者想要利用其他人已经依法录制完成并授权给该制作者的录音制品来制作新的录音制品,在这种情况下也是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的,只需要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即可;

最后,正规广播电台或者电视台播出他人已经公开发表过的作品;

同样地,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若是想播发他们以前已经发行了的录音制品,也可以选择不用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报酬。

除非双方有别有协议,否则就应当遵循以上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特定场合下,著作权法特许了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进行复制、发行和传播等行为:

首先,在报刊转载方面,除了著作权人明确声明不允许转载或是摘编的情况之外,其余在报刊上刊登原作品的情况都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且支付相应的费用;

其次是录音制品制作环节,只要所用的音乐作品已经被他人合法地制成了录音制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创作者就无需再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仍需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如著作权人声明禁止使用,则该项操作必须停止执行;

再次,当广播电台或者电视台对已公开发表的作品或已正式出版的录音制品进行播放时,同样只需支付相应的报酬即可,除非有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否则将按照该协议的条款来实行;

另外,为了实现九年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计划的具体目标,在编写和出版教科书的过程中,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相关的作品节选或者短小的文字、音乐、绘画、摄影作品概括其中,并支付相应的报酬,而且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以及作品的名字,以防止对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产生侵害。

最后,若为了通过信息网络开展九年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计划,也可以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利用其已发表且符合要求的作品片断或短小文字、音乐、绘画、摄影作品制作成课件,然后通过网络平台为注册学生提供相关服务,但条件是要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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