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案件能反诉吗
取保候审为一类刑事法律强制措施,其目的并非对案件的实体性问题做出判决。在各类刑事案件处理当中,实际上并不包含所谓“反诉”的司法概念。反诉主要特指民商事诉讼程序中所采用的词汇。在刑事诉讼的运作体系中,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发现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可采取诸如申诉或控告等合法手段加以维护。被害者因被告人之犯罪行为而承受的实质经济损失,在整个刑事庭审过程中,均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若被害者不幸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则其法定代理人及近亲亦有资格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然而,如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人双方便可就民事赔偿部分展开协商并寻求妥善解决方案。然而,此举同样并非我们所理解的“反诉”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刑事法律强制措施,不判决案件。刑事案件无“反诉”,属民商事用语。在刑诉中,当事人权益受损可申诉或控告。被害人可提附带民事诉讼,若亡故或失能,其法定代理人及近亲亦可。附带民事部分符合条件可协商赔偿,但这非“反诉”。
二、取保候审的时候是否会留案底
取保候审的性质并不应导致案底的产生。
然而,唯有当某人为其罪行经由法院作出裁决并予以定罪后,方可形成案底。
案底通常是指特定个人曾经犯下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记录。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案底主要指向曾有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并且这些犯罪档案资料通常被存放在公安部门以及与其相关的国家机构内部保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如何不被公诉
在取保候审阶段并不能完全排除日后被提起公诉的可能性。若欲规避被公诉的风险,重点在于事例本身所呈现的状况及其未来走向。首要任务便是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各项调查工作,尽最大努力提供准确无误的事例相关情报;其次,倘若事例涉及到与他人的权益冲突,应主动寻求与受害方达成和解,通过友好协商获取其谅解,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将会对公诉机构的决策产生深远影响;再次,确保在取保候审期限内严格恪守相关法规,坚决不触犯任何法定责任;最后,从事例证据层面出发,如能充分证明自身犯罪情节轻微、证据不足或根本不构成犯罪,那么便有可能避开被公诉的命运。然而,最终是否会被公诉,仍需由公诉机关依据全案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后依法作出裁决。
取保候审是刑事法律强制措施,不判决案件。刑事案件无“反诉”,属民商事用语。在刑诉中,当事人权益受损可申诉或控告。被害人可提附带民事诉讼,若亡故或失能,其法定代理人及近亲亦可。附带民事部分符合条件可协商赔偿,但这非“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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