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犯罪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挪用资金罪,乃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专业人士(即“工作人员”),运用他们在职务职责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本单位之资金转作个人用途或者提供给他人进行借款,若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并且在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涉及的金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进行了非法活动的行为。此种犯罪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职务侵占罪之间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挪用资金仅是暂时性地使用单位资金,其主观意图并无将资金据为己有的恶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资金罪非以占有为目的,指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单位资金挪作私用或借贷他人。若金额大、超三月未还,或用于营利、非法活动,即构成犯罪。此与职务侵占不同,挪用系暂用资金,无长期占有意图。
二、挪用资金罪是有共犯的吗
具体来说,倘若某人将资金挪用于他人使用,而得到使用之人与实施挪用行为者共谋谋划、指派或者直接参与策划了这笔款项的获取,那么他们两人都应当被视为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并按此进行刑事处置。
又若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组织中,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提供给他人借款,且其金额远远高于一定程度(如:
大于或等于人民币十万元),并且超过了3个月仍未予以返还;
或是虽然未满足上述条件,但是其金额偏大(例如:
在人民币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有人以此将资金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是从事非法活动,那么这些人士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然而,如果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相当庞大(例如:
在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那么被告人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如达到数额特别巨大(例如:
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地步,那就需要面对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后果。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不退还的认定有何规定
关于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不予退回”的定义,其核心则主要依循于相关的法律规范与司法解释。通常意义上讲,所谓的“不予退回”即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实施了挪用资金罪之后,直至事件被揭露、查处为止,依然未能将其挪用的金额予以归还。这类情况既包括嫌疑人或被告人事先主观上并无退还金钱的意愿,亦或是在客观层面缺乏归还经济来源的实际能力。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于案发之前已经积极采取各种补救性措施以挽回损失、偿还所挪用之资金,那么此类情形可能会对他们未来的判决结果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实际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不予退回”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例如挪用资金的具体用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在挪用资金之后的行为举止等等。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挪用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者进行盈利性质的经营活动,且在案发时未能将所挪用的资金予以归还,那么他们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着隐匿、转移资金等逃避归还的行为,同样也会被视为“不予退回”的情形。
挪用资金罪非以占有为目的,指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单位资金挪作私用或借贷他人。若金额大、超三月未还,或用于营利、非法活动,即构成犯罪。此与职务侵占不同,挪用系暂用资金,无长期占有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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