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名下房产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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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一方债务,对方房产处置得看情况。要是债务是个人的,房产也是个人的,一般来说,这房子就不归债主处置了。但要是房产是夫妻俩共有的,债主就有可能让夫妻俩把房子分了,用卖房的钱来还债。要是债务是夫妻共有的,就算房子在债主的配偶名下,债主也可能会让配偶用房子来还债。按照《民法典》,双方同意的债务和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才是共同债务,超过日常需要的,债主得证明这些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的,才算是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名下房产怎么办

一、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名下房产怎么办

对于夫妻中一方背负的债务问题,另一方名下房产的处置手法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和判断。假设这笔债务仅仅属于夫妻中某一方的私人债务,且另一方名下的房产亦属其个人所有,此时通常情况下,我们并不能期待此房产会用于偿还这笔债务。

然而,倘若此类房产属于夫妇二人共有的财产,那么在债务执行过程中,有可能需要对这份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将属于债务人的那部分份额用以偿还债务。若此债务最终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依然存在着可能会被用来清偿债务的风险。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等共同意愿表达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则不应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达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债务,对方房产处置需视情况。若债务为个人且房产为个人所有,通常不用于偿债。若房产为共有,可能分割还债。如债务为共同债务,即使房产在对方名下,亦可能被偿债。依《民法典》,共同意愿债务及家庭日常所需债务为共同债,超日常所需需债权人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方为共债。

二、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

在婚姻关系中,如若某一方发生欠债情况,需明确指出其配偶有无承担清偿责任的义务。

若该笔债务被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作为伴侣的另一方便享有法定的偿还责任;

同样,在欠债方逝世后,若其配偶遗产继承人依法继承了相应的财产份额,那这位遗产继承人亦须承担起清偿其配偶所欠债务的义务。

关于何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如下:

(一)在此情况下,婚前由一方借贷购买的资产虽已自然转化成为夫妻共有之物,但为购买这些资产所需负担的债务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为维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参与企事或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或一方经商营运所得收益用作家庭生活或与配偶共享所发生的债务;

(四)夫妻中有一人甚至两人曾为治病及履行法定义务的人之治疗所发生的债务;

(五)因抚育子女所需产生的债务;

(六)为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年长亲属而发生的债务;

(七)为了支付夫妻中的一方乃至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而负有的债务;

(八)为了支付合理且必须的社会交往费用而负有的债务;

(九)经夫妻双方协议商定的债务;

(十)排除上述情况之外需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要一起偿还吗

夫妻间一方所负之债务与否须由另一方协同偿还,终究取决于特定情形。大多数情形下,若该笔债务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那么配偶方即有义务与其共担还款责任。然而若是其中一方个人所负之债务,另一方能够清晰地证明该项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另一方理应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在实践过程中,法院将谨慎考虑诸多因素,包括债务的实际用途以及夫妻双方的财务状况等方面来进行判断裁决。因此,当遇到此类涉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时,我们强烈建议您迅速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夫妻一方债务,对方房产处置需视情况。若债务为个人且房产为个人所有,通常不用于偿债。若房产为共有,可能分割还债。如债务为共同债务,即使房产在对方名下,亦可能被偿债。依《民法典》,共同意愿债务及家庭日常所需债务为共同债,超日常所需需债权人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方为共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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