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恋爱期间怎么判定赠与
具体认定的标准是:
只要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接受的,则可以判定为是赠与行为。
对于赠与行为,只要当事人自愿赠与的,并且表示接受的,其赠与之后,赠与的物品就属于受赠人所有。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恋爱期间怎么处理财产纠纷
具备约定性质的:
首先,秉承男女平等原则。
鉴于将被分割的财产乃是夫妻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为共同共有财产,因此夫妻双方都享有同等的处理权,而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双方亦应保持平等的地位。
其次,尊重并保障女性的正当权益。
一方面,在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需确保不许侵犯到女方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为考虑到女方的经济状况以及未成年子女的现实需求,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照顾。
再次,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此举体现了我们尊重公民财产权益的态度。
特别是当一方自愿选择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之时,我们应以尊重的态度对待,绝不对其予以制止。
最后,有利于生产发展且便利日常生活。
一是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原则上不宜破坏其使用效果和潜在价值;
二是在剥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时,按照各自的实际需求进行分割,以期实现便利生活与充分利用物资之目的。
此外,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利益的原则。
对于涉及贪污、行贿、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得财产,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到底。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与他人存在财产共有关系的,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须先行明确彼此应得的份额,然后再行对此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若双方尚未就相互间的财产问题作出约定,则按照一般共有的财产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若有未成年子女存在,则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适当照顾。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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