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中利息怎么约定
利息可以双方协定。未约定了利息的,一般视为没有利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借条中利息是否算违约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违约金乃是当事各方事先约定,当其中一方发生违约情形时需向他方支付的固定金额货币款项。其初衷在于弥补守约方由于另一方违反承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而利息则为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应向出借人缴纳的用于折抵借款本金及其孳息的对价。通常情况下,利息以双方约定的利率为基础进行计算。至于借款凭证(俗称“借条”)中载明的利息,往往属于借款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用来补偿出借人为借款人提供资金所承担的机会成本。若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利息,且该利息的支付意在填补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所引发的出借人经济损失,那么此类利息可视为违约金的一种表现形式。然而,若借条中所述利息仅作为借款成本的一部分,并不涉及违约情况下的损失赔偿,那么此部分利息便无法直接等同于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借条中的利息是否应被认定为违约金,需结合借款凭证的具体内容及借款合同条款予以综合判定。若借条中的利息确系为了弥补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且符合违约金的本质属性与设立宗旨,那么此类利息便可被视为违约金。反之,若借条中的利息仅为借款成本的一部分,则不宜将其视作违约金。在具体情形处理过程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对借条中的利息是否构成违约金作出判断,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审慎评估利息是否低于或过度高于所造成的损失,以及是否有必要调整利息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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