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手段的过程中,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为被执行者违反了相关规定,或是面临其他法定状况,将被执行直接逮捕。监视居住的本质在于,在一定程度上限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行动范围,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推进。然而,若被监视居住者违反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构许可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未经许可与他人会面或进行通讯等行为,且情节严重,或者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等阻碍侦查工作的行为,那么他们便有可能面临逮捕的命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监视居住过程中,若被执行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规定或面临法定状况,将直接逮捕。监视居住旨在限制其行动范围,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若违反规定,如擅自离开、未经许可会面或通讯,且情节严重,或阻碍侦查工作(如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则可能被捕。
二、监视居住可以用手机吗
我在此向你们介绍关于正在接受监视居住期间的法律层面上的相关信息,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这一特殊时期内,受监督的个人不得使用手机进行通讯活动,除非已获得了相应的执行机构的批准后方可。
具体来说,受监视居住的主体需要严格遵从下列各项规定:
首先,他们必须无条件的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特定区域;
其次,也不可未经授权便私自与他人会面或通过通讯工具联系;
接着,不可以采取任何方式去阻碍证人作证,否则同样会受到处置;
最后,不得有损毁、伪造证据或串谋等行为发生,同时,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以及驾驶证明文件均需一并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
然而,请放心,监视居住并非是针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而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公正性。
究竟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视居住?它实际上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之内不得随意离开住所或特定的居所,且对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必须加倍关注,以此来限制他们的行动自由,从而实现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监视居住可以找律师会见吗
在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当事人有资格寻求律师进行面谈交流。监视居住乃是一项典型的刑事强制手段。当某人触犯刑法并受到质量控制厅派遣的警力调查时,受控方在接受监视居住期间,享有指派辩护律师的权利,而辩护律师则拥有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以及通讯的权力。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律师的会见活动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程序要求。例如,律师在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等相关证件。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可以获取事例的相关信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自事例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还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总而言之,在确保所有行为均符合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我们应当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
在监视居住过程中,若被执行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规定或面临法定状况,将直接逮捕。监视居住旨在限制其行动范围,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若违反规定,如擅自离开、未经许可会面或通讯,且情节严重,或阻碍侦查工作(如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则可能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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