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病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重大疾病而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尤其是孕产妇或有哺乳期幼儿需要照顾时,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并不具有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可能,则应当给予其取保候审的权利。
因此,在特定情形下,若某人因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同时又满足其他取保候审的条件,例如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等,便可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生病取保候审被取消继续羁押吗
这的确是个不确定性的话题,尚需依靠法院依据特定情形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决。按照我们的司法实践来看,针对那些原先就已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的被告人,倘若他们在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实际刑期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在一审开庭之前或之后,或者在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之际,决定将其逮捕;当然,也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即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后,法院直接将被告人逮捕并移交给刑罚执行机构,以执行相应的刑罚。因此,若被告人对实际刑期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提出上诉,那么在其上诉期间,他/她仍有可能面临被逮捕和收押的风险。关于取保候审被批准逮捕是否必须收押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当取保候审的被告接受检察院的传唤时,他们是无需再次被收押的,因此,他们务必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然而,如若被告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且需要采取逮捕措施,则检察院有权对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先行实施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法律法规,如若涉案嫌疑人或被告身体状况出现严重问题以致生活无法自理,特别是当其为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且需照料幼儿之时,如果经过评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那么就应该赋予他们享有取保候审的权益。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某位人士由于疾病原因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并且符合其他取保候审的条件,比如不会对社会构成任何威胁等等,那么他/她就可以依法向司法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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