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司法解释之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无疑仅限于本单位所有及实际掌控的公款。广义上的“资金”,既包含有形形态的货币资金,同时也涵盖了由货币所代表的能够用于营利性活动、支付各类费用等用途的具有法定价值的无形资产,如未到期的银行支票、债券或公司所持有之股票等等。需要强调的是,无论何种类型的资金,只要属于单位依法享有所得而得以自由支配的财物,皆有可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的客体限于本单位掌控的公款。广义“资金”包括有形货币资金和具有法定价值的无形资产,如银行支票、债券、股票等。只要单位依法可支配的财物,均可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客体。
二、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怎么定性
关于挪用资金罪中“将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情况解释如下:
如果涉案行为人作为公司、企业或是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身所处职位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所在单位的公共资金,供其私人进行使用,即使该行为人所挪用的资金数量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若涉及的金额较大并且被用于进行了盈利性质的活动,或者是在挪用过程中,该行为人还将相关资金用于了非法的领域,那么我们也应当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是挪用资金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挪用资金罪是赃款吗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其中涉及的被挪用资金并不属于赃款的范畴。通常来说,赃款主要指的是通过犯罪行为直接非法获取的财富资源。然而,在挪用资金罪的事例中,被挪用的资金虽然被犯罪者非法占用,但其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原单位所有。因此,挪用资金罪的核心问题在于行为人的挪用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单位对资金的合法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挪用资金的行为,通常会要求行为人将所挪用的资金如数归还,以期恢复单位的合法权益。此外,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犯罪者施加相应的刑事制裁措施。
依据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的客体限于本单位掌控的公款。广义“资金”包括有形货币资金和具有法定价值的无形资产,如银行支票、债券、股票等。只要单位依法可支配的财物,均可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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