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骗取贷款罪情形包括什么行为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定义的诈骗类金融犯罪中,“骗取贷款罪”是指通过不法手段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从而给这些机构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其他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在实践当中,以下几种情况常常被认定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首先,某些人会利用各种借口来虚构事实谎称能够引入资金或合作项目,以此作为诱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再者,他们还可能会利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例如虚假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来骗取贷款;
最后,他们也可能会利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在抵押物价值之外进行重复担保,以此来骗取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义的“骗取贷款罪”,指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致其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常见情形包括编造虚假理由、合同、证明文件及重复担保等,均属此罪范畴。
二、骗取贷款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关于骗取贷款罪被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我们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必须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来获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金融工具;
其次,涉案金额需达到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此外,若通过上述欺诈手段收到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金融工具,已经对相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这部分经济损失的总金额也应当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
最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被立案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骗取贷款罪四种情形是什么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诠释,以下为骗取贷款罪常见的四种犯罪情形:第一,编造并虚构引入资本金、项目投资等所谓“真实”却又本不存在的理由,以此方式企图蒙蔽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贷款;第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如伪造交易合同等,试图误导金融机构对其产生错误认识;第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以期达到欺诈目的;第四,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越抵押物价值进行多次担保,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骗取贷款罪的判定,需要全面考虑诸多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际实施的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等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具体事例的裁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材料进行严谨分析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义的“骗取贷款罪”,指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致其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常见情形包括编造虚假理由、合同、证明文件及重复担保等,均属此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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