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期限计算标准是什么
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基于对直接受案之审理过程中的法定紧急状况的判断,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实施的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通常遵循以下标准:若公安机关认定需要将被拘留人员予以逮捕,则应在拘留期满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如存在特殊情况,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各延长一日至四日。针对流串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再延长至三十日。而人民检察院则需自接到公安机关发出的批准逮捕请求之日起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是公安或检察院对重大嫌疑人采取的短期强制措施,通常拘留期限后三日内需提交检察院审查。特殊情况下,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七日,严重案件可延至三十日。检察院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否申请取保候审
若符合取保候审之规定者,在其遭受刑事拘留期间,皆可向相关部门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对存在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于附加刑的情况,亦或是具有严重疾病或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起居,正处于孕期或正履行哺育婴幼儿职责的女性罪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实质性社会危害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依法获得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被刑事拘留多久可以出来探视
在受到刑事拘留的过程当中,亲属通常无法进行探望。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受理的事例,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该措施主要用于剥夺那些涉嫌犯罪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士的人身自由权。在正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日。然而,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是否能够获得释放,则取决于事例的具体状况。假如经过深入的侦查工作后,警方认为该名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犯罪条件,或者证据链不够扎实,那么他们将有可能撤销已有的指控,使得当事人得以重获自由;反之,若证据确凿无误,事例将会被依法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并提起公诉,随后当事人有可能会面临逮捕,并继续被羁押。因此,当事人是否能够获得释放以及何时能够获得释放,需要综合考虑到事例的性质、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刑事拘留是公安或检察院对重大嫌疑人采取的短期强制措施,通常拘留期限后三日内需提交检察院审查。特殊情况下,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七日,严重案件可延至三十日。检察院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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