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却犯罪嫌疑人仍然继续处于监视居住状态,这便需对具体情况进行详尽分析。通常来看,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之决策意即犯罪嫌疑人或许并未构成犯罪行为或其犯下罪行情节较轻至无需承受刑事处罚。
然而,监视居住乃是一项刑法上所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如不起诉裁决一经生效,则理应解除相关的监视居住措施。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亦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内,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不得间断。倘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已届满,则必须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务必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及相关单位。若检察院虽作出不予起诉之决定,但监视居住措施尚未得到解除,您可向执行机关提出异议,请求其依法解除监视居住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若嫌疑人未被起诉仍被监视居住,应详审案情。通常,不予起诉意味着嫌疑轻微或无犯罪行为。但监视居住是强制措施,不起诉后应解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最长六个月。期满或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必须解除并通知相关人员。如未解除,可向执行机关提出异议。
二、检察院不起诉为什么还到法院?
若针对涉及到受害者的特定案件而作出检察机关不起诉裁决,则检察机关需将不起诉决定书通告受害人。
若受害人对此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通知的七日之内向上一级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寻求启动公诉程序。
同时,监察机关必须将复查决定等相关事项知会受害者。
如获释继续由检察机关维持不起诉裁决,受害人有权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害人同样亦可行使自主选择权,无需经过申诉过程,而是径直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
待法院受理相关案件之后,检察机关需要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移交至法院处理。
此外,对于由公安机关提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一旦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裁决,此决定书须送达公安机关。
如果公安机关对这份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提出复议申请;
如若复议申请未得到支持,他们还可以向上一级的检察机关提起复核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检察院不起诉法院会怎么判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意味着检方认为相关案件未满足提起公诉的条件或者起诉的必要性并不足够。在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尊重并采纳检察院所做出的这一决定,从而终止对于被告者所涉及的刑事诉讼程序。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法院或许会对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慎评估与审查。若被告人或其律师团队对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裁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将对申诉内容进行深入审查,倘若发现检察院的决定存在不当之处,那么法院有权利要求检察院重新启动起诉程序或者由法院自身来进行审判工作。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将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案件的实际情况、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法律适用等等。
若嫌疑人未被起诉仍被监视居住,应详审案情。通常,不予起诉意味着嫌疑轻微或无犯罪行为。但监视居住是强制措施,不起诉后应解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最长六个月。期满或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必须解除并通知相关人员。如未解除,可向执行机关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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