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受贿罪数额如何认定
在对共同受贿罪的涉案金额进行衡量时,往往需要全面权衡各共犯的行为参与度、关键角色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各被告人实际攫取到的违法利益等多方面的因素。在涉及到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假如各被告人都是共同实行犯,那么就应该根据他们所有参与的受贿总额来确定犯罪的具体金额。
然而,对于那些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扮演次要或辅助角色的从犯来说,则应依据他们个人实际参与甚至得以分享的受贿金额来进行认定。若受贿所得被部分共同犯罪人所占有和控制,而其他同谋者并未获得任何赃款,那么这些人仍然必须为全体受贿金额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在对共同受贿案衡量涉案金额时,需综合考虑共犯行为、角色作用及违法利益。若均为实行犯,按受贿总额定罪;对从犯则按实际参与金额认定。即使部分同谋未得赃款,全体共犯仍须对总额负责。
二、共同受贿罪受贿数额300万会判多少年
依据我国现行律法规定,受贿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三百万元者,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将面临着最高至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并且同时可能还要承担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共同受贿罪的认定金额是多少
关于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金额标准,会因为地域特点与特定司法实践环境存在差异性。总的来说,如果受贿财物价值超过了三万元人民币且未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那么将被视为“数额较大”;若受贿财物价值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而尚未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则为“数额巨大”;然而,当受贿财物价值高于或等于三百万元人民币时,便可定义为“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受贿犯罪事例中,每一位参与其中的共同犯罪人都应对整体受贿总额承担责任。同样,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扮演着次要或辅助角色之人,也就是所谓的从犯。对于这些从犯者,我们应该给予法律上的宽大处理,包括减轻其所面临的刑事责任或是作出无罪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受贿财物价值仅作为衡量量刑程度的关键指标,并不是唯一决定性的依据。行政机构在考虑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犯罪者对自身行为的悔意等等因素后,会做出综合性评判以确定最终的惩处方案。
在对共同受贿案衡量涉案金额时,需综合考虑共犯行为、角色作用及违法利益。若均为实行犯,按受贿总额定罪;对从犯则按实际参与金额认定。即使部分同谋未得赃款,全体共犯仍须对总额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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