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人保好还是交钱好
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时,究竟采用人身担保还是财力担保,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综合考虑,不存在某种担保方式绝对优于另一种担保方式的说法。从本质上讲,人身担保主要依赖于保证人自身的信用度及其所承担的监督义务,以确保被取保候审者在缓刑期间遵循法律法规。若保证人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具有充分的监督能力及责任感,且与其被取保候审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能够有效地对其行为进行监管,那么选择人身担保无疑是一项明智的决策。而财力担保则是指通过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来实现对被取保候审者的约束。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操作流程较为简洁明了,只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便可。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采取何种担保方式,被取保候审者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选择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需综合案件情况与相关因素。人身担保依靠保证人信用及监督,财力担保则通过缴纳保证金进行约束。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关键在于保证效果。无论哪种担保,被取保者都须守法,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取保候审由谁来执行
首先,被关押在看守所中的犯罪嫌疑人员、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可以向有关部门递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其次,相关机构会对申请人讼求的合理性进行深度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
最后,如果申请方经过审核后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上级公安机安、检察院或者法院将会按照法律程序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与《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
同时,他们还须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从而完成整个审批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三、取保候审由哪个机关负责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及执行机关,我们需要明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实际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拥有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简要来说,公安机关针对处于侦查环节的事例,具有决定患者适应取保候审措施的权限;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该类事例作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决策;同时,当事例进入审判环节时,人民法院亦享有此项权利。然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却始终由公安机关负责。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取保候审的实施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等情形。
选择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需综合案件情况与相关因素。人身担保依靠保证人信用及监督,财力担保则通过缴纳保证金进行约束。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关键在于保证效果。无论哪种担保,被取保者都须守法,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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