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和退回退款有关吗
在某种意义上,取保候审与退赃退款存在着密切联系。所谓取保候审,乃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其主要内涵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尤其是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各个司法机构),对于那些尚未被正式逮捕或者已经被逮捕但需要变更拘禁方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为了防止他们逃避调查、起诉和审判,相关部门会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需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拘禁或者暂时解除其拘禁状态。而退赃退款,则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自愿地将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赃款赃物予以返还。这种积极的退赃退款行为,往往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的认罪态度较为良好,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点很有可能被视为减轻刑罚的一个重要因素,进而对他们申请取保候审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与退赃退款关联紧密,指司法程序中未正式逮捕或需变更拘禁的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随传随到。退赃退款是嫌疑人、被告人返还犯罪所得,反映良好认罪态度,可能成为减轻刑罚的考量,对取保候审申请有益。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哪个轻
在通常情况之下,相较于取保候审措施,监视居住的适用程度往往显得更为严厉。
这主要表现为,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当事人必须在家中接受监管并时刻处于监视线索控制之中,不得擅自离寓外出。
而取保候审则相对自由灵活得多,只需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原则上便可在不脱离所在地域范围内自由活动。
但是取保候审的申请有权向特定群体提出,即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家属,以及辩护律师;
然而对于监视居住措施而言,其申请权限却需归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构或者审判机关,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取保候审期内实施新的违法犯罪活动时,关于司法管辖的问题通常应遵循以下基本准则:首先应当由最早接手该案并给予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或是人民检察院负责审理。若新犯之罪行所涉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并不与原案牵连,而新罪又相对较为恶劣或者犯罪地点具有特殊性等复杂情况下,也存在由对于新罪享有管辖权的相应司法机构来审理该事件的可能性。然而无论最终归属哪一个司法机构管辖,都必须全面考量事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值得特别提到的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进行犯罪活动,这无疑严重违规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不仅会导致已经依法缴纳的保证金被司法机关全部没收,而且犯罪嫌疑人本人还将面临被撤销取保候审资格,进而被转为更为严格拘禁措施的风险威胁。
取保候审与退赃退款关联紧密,指司法程序中未正式逮捕或需变更拘禁的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随传随到。退赃退款是嫌疑人、被告人返还犯罪所得,反映良好认罪态度,可能成为减轻刑罚的考量,对取保候审申请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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