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可以取保候审几次
就目前而言,在检察院进行案件处理的过程中,针对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次数并未有明确定义的法律法规加以限制。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不受任何限制。核心的问题是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否具备实施取保候审的条件。通常情况下,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状况发生了显著的改变,或者出现了新的证据对其社会危害性进行重新评估时,检察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视是否应当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检察院处理案件时,无明确法规限制被取保候审的次数。但此措施并非无限制,其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及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条件。若其状况或新证据出现,检察院将重新评估是否继续取保候审。
二、检察院可以释放嫌疑人吗
公诉机关有权选择释放嫌疑人。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各自裁决逮捕对象,亦或是公安部门对经由人民检察院核准逮捕之人,皆须在捕获后的第24小时之内完成讯息询问工作。
当侦查过程中发现应当不应予逮捕的情况时,须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发给对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三、检察院可以限制律师会见吗
在通常情况之下,检察官机构并无权任意对律师同当事人的会面加以限制。这项权利是基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旨在为维护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包括获得有效辩护提供明确保障。然而,在某些特定状况之下,例如当事例涉及国家机密或调查尚处初期阶段时,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检察院有权依法对律师的会面活动进行适当限制。举例来说,如果会见有可能干扰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也可能需要对会见的时间、地点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但是,这种限制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严谨的程序要求,并且其必要性和适度性都应当得到充分保证,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行为。
在检察院处理案件时,无明确法规限制被取保候审的次数。但此措施并非无限制,其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及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条件。若其状况或新证据出现,检察院将重新评估是否继续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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