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的收受他人财物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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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受贿认定时,受贿形式挺多样,钱款实物还有利益。受贿不局限当场,预谋或离职后也行。公职人员谋私利,通过虚构合作得“利润”,没有投入与管理,也算受贿。
受贿罪中的收受他人财物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一、受贿罪中的收受他人财物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受贿罪中对收受他人财物的认定,往往涵盖如下多个重要环节:

首先,这类财物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形态,不仅仅局限于常见的金钱及实物,同时也包含了那些能够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性利益,例如房屋装潢费用、债务豁免、各类会员服务等等。

其次,在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时,并不要求收受财物必须是当场进行的,因此早有预谋而在事后收取或者在离职之后收取的行为同样可以被视为受贿

再者,如果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之人谋求某些利益,并通过共同创办公司或者其他形式的合作投资来获取所谓的“利润”,但实际上并未真正投入资金且未参与到管理与经营之中,那么这种情况也将被视为收受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认定中,收受财物形式多样,含金钱、实物及可估价财产利益如装修费、债务减免等。受贿不限于当场,预谋后收取或离职后收亦算。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利,通过虚设合作投资获“利润”而无实际投入与管理,亦视为受贿。

二、受贿罪中的财物是指哪些

贪污贿赂违法行为中,涉及到的财产主要指代实物价值,这其中既包含了具有货币价值属性的资产,比如现金、支付工具等;

也涵盖了不能直接进行货币转化的物质利益,比如说住房装修、财物免债等等。

同时,还包括需通过支付货币才能获取的其他形式的社会价值,例如会员服务费、旅行费用等等。

至于后一种情况所涉及的犯罪金额,应当依据实际支付或理应支付的货币数量予以精确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三、受贿罪中的从轻处罚条件有几个

对于受贿罪的轻判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被告人如能如实供述自身所犯之罪行,表达真挚的悔悟之心,且能够积极退清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轻罚;其次,如果存在自首情节,即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向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这是法院进行轻判的重要参考条件;再次,在事例被提起公诉之前,被告人能主动坦白自身的受贿行为,同样有可能得到轻判的待遇;另外,如若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例如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经过调查核实后属实等表现,亦可成为法院给予轻判的依据;最后,对于初次实施犯罪行为或偶然触犯法律的被告人,以及其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造成损害程度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在判决量刑时也会参照实际情况予以酌情轻罚。然而,对于具体的减轻幅度需要结合整个事例的全部情况,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公正裁决。

受贿罪认定中,收受财物形式多样,含金钱、实物及可估价财产利益如装修费、债务减免等。受贿不限于当场,预谋后收取或离职后收亦算。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利,通过虚设合作投资获“利润”而无实际投入与管理,亦视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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