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实施取保候审的步骤会先于逮捕。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对待尚未被依法逮捕,或是已经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避免其遭受到逃脱调查、起诉以及审判的风险,依法令其向司法部门提请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者缴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同时还要根据情况向其签发具有法定效力的保证书。这样做不仅可确保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随传随到行为,还能对被告人采取不羁押或暂缓实施羁押的强制措施。相比之下,逮捕则是在有确凿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取保候审手段无法有效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安全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先于逮捕,为未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并签发保证书,确保随传随到,采取不羁押或暂缓羁押的强制措施。逮捕则针对有确凿证据、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且取保候审无法防止危害的嫌疑人、被告人。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哪个轻
在通常情况之下,相较于取保候审措施,监视居住的适用程度往往显得更为严厉。
这主要表现为,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当事人必须在家中接受监管并时刻处于监视线索控制之中,不得擅自离寓外出。
而取保候审则相对自由灵活得多,只需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原则上便可在不脱离所在地域范围内自由活动。
但是取保候审的申请有权向特定群体提出,即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家属,以及辩护律师;
然而对于监视居住措施而言,其申请权限却需归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构或者审判机关,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取保候审后能不能正常上班
处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人员,原则上允许正常参与工作,然而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定。需要知道的是,取保候审只是办案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如需离开本市、县级行政区域,必须征得相关执行机关的同意;如果(被取保候审人)的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也须在24小时内及时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对于某些特殊行业或岗位,比如涉及到国家机密,或者可能对事例侦破产生影响的,可能会有一些额外的限制。总的来说,只要在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前提下,并且工作内容不会干扰到事例的审理,那么通常都是可以继续工作的。但是,最后是否能继续工作,还需要根据具体的事例情况以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来做出判断。
取保候审先于逮捕,为未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并签发保证书,确保随传随到,采取不羁押或暂缓羁押的强制措施。逮捕则针对有确凿证据、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且取保候审无法防止危害的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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