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与获得减刑之间并不存在着直接且必然的关联性。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强制措施,主要应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在处理尚未被正式逮捕或者已经被逮捕但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通常会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获取各类保证书,以此确保这些人员能够随时受到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剥夺人身自由或临时解除人身自由的强制约束。而所谓的减刑,则是指针对那些被依法判决处以管制、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多种类型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只要他们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了悔过自新的良好态度,或者具备某些立功行为,那么就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
然而,最终能否获得减刑,还需要看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例如是否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具有真正的悔过自新之意,是否有立功表现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取保候审与减刑无直接必然联系。前者是刑诉中防逃避侦查的强制措施,要求提供担保或保证金。减刑则针对服刑罪犯,依据其遵守监规、改造表现及立功情况而定,需综合评估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
二、取保候审后被传唤正常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当涉案人员在领取了取保候审这一保护措施之后,接到检察院方面的传唤时,通常情况下应尽量积极地予以配合,坦然面对检察院进行的询问程序并据实陈述针对该案件自己所掌握到的全部实际情况。
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案情况期间,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讯问工作,聆听他的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以及被告人和受害者及其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将这些内容详细地记录在案。
对于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被告人以及受害者及其相关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则应该将这些文件原件装订成册,附在相关案件材料之中,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就能走了吗
取保候审并未赋予当事人自由行动的权益。实际上,这是一项法律所规定的刑事强制性措施,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得到具体实施机关的明确批准后,方可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乡村地区。通常情况下,执行机关会对被取保候审者施加一定的限制条件,例如要求他们随时接受传唤,不得妨碍证人提供证言,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试图串通口供等等。若有任何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发生,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当事人将面临保证金部分或全部被没收的处罚,同时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甚至逮捕等不同程度的处理方式。因此,即使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当事人仍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而非任意妄为。
取保候审与减刑无直接必然联系。前者是刑诉中防逃避侦查的强制措施,要求提供担保或保证金。减刑则针对服刑罪犯,依据其遵守监规、改造表现及立功情况而定,需综合评估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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