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到底好事还是坏事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法律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并不能简单地以“有益”或者“有害”这样的概念进行概括。
这项措施的含义在于,在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无需继续被拘留在看守所,他们可以在一定的活动范围内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但是仍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必须随时接受传唤等。
对于那些罪行轻微、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以及可能会被判处较轻刑罚的嫌疑犯或被告而言,取保候审能够有效减轻他们因长期拘禁而产生的心理压力,同时也能让他们拥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去为自己的案件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从这个角度来看,它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取保候审并不代表着案件已经结束或者嫌疑人、被告已经无罪释放,因为案件还处在调查、审查起诉甚至审判阶段,最终的判决结果依然充满了变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不能简单说有益或有害。 对罪行轻微等嫌疑人或被告,能减轻心理压力,有时间准备案件,有积极意义。 但这不代表案件结束或无罪,案件仍在调查等阶段,判决结果仍有变数。 比如轻微犯罪者取保候审后仍可能被判刑。
二、取保候审期满后是否可以视为自动解除
在取保候审期限依法到期之后,若责任主体侦查机构未能对本案做出回应或处置,那么该取保候审协议即视为自动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一旦取保候审的时限临近终止,执行机构有义务在距离期满日的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决定机构,由决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更改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且在规定的期满日前,再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执行机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限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现行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可谓是一项极其重要且具有强制性的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各类涉嫌罪犯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在此期间内,被取保候审者需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如未经相关机构书面许可,不能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城市、乡村;凡出现住址、职业地点变更或连络方式要求变动等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执行监管机构进行报备等。若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条款,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会被没收部分或全部,同时还将视情节轻重程度,分别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深刻反省与认错反思,申请重新缴纳保证金并提供担保人,或是令其接受监视居住的管制,甚至可能对其采取逮捕手段。
取保候审不能简单说有益或有害。 对罪行轻微等嫌疑人或被告,能减轻心理压力,有时间准备案件,有积极意义。 但这不代表案件结束或无罪,案件仍在调查等阶段,判决结果仍有变数。 比如轻微犯罪者取保候审后仍可能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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