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诽谤罪
诽谤罪乃是一项故意捏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以达到毁损他人公众形象和声誉之目的的犯罪行为。
要构成诽谤罪,需满足如下四个必要条件:首先,行为人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也就是说,诽谤他人的言论必须全部为虚构之言辞;
其次,行为人须将捏造的事实予以传播,这里所说的“传播”,是指在社会公众中广泛散布;
再次,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之人实施的,虽然不必直接点明被害者姓名,但从诽谤言论中能够明确得知被害人身份即可;
最后,捏造事实进行诽谤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可构成本罪。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包括多次捏造事实进行诽谤、捏造事实对他人人格及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引发恶劣社会影响以及诽谤他人致使受害人精神失常甚至导致受害人自杀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声誉的行为。 构成此罪需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捏造事实;二是传播所捏造的事实;三是针对特定人;四是情节严重,如多次诽谤、造成严重损害或恶劣社会影响等。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信力,应受到法律制裁。
二、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
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首先是不履行职责,也就是行为人明明应该执行并具备执行该职责的能力,却没有做出行动;
其次是不当履行职责,换言之,行为人既有执行的能力又应该去执行岗位职责,然而在履行过程中态度敷衍、马虎大意,最终导致了失误性的工作成果。
从客观层面来看,玩忽职守罪还须具备一个重要的要素——给社会公众带来严厉损害,包括公共财物的巨大损失,国家及人民利益的严重受损等。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什么样的行为会被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事件的侦查过程当中,面临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用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般而言,以下几种行为往往会触发刑事拘留程序: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进行犯罪活动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明确指出其为罪犯的;在个人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中的;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性的;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身份不明的;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等等。然而,最终是否实施刑事拘留,还需要由公安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声誉的行为。 构成此罪需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捏造事实;二是传播所捏造的事实;三是针对特定人;四是情节严重,如多次诽谤、造成严重损害或恶劣社会影响等。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信力,应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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