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这些法定的司法机构,对于尚未被正式逮捕,但有必要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调查、指控与审判,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要求他们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向他们签发保证文书,确保他们能够随时被传唤出庭作证,同时保证对其实施的羁押措施不被进一步执行或暂时性地解除。
这种情况下的司法程序,便称之为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这些法定的司法机构,对于尚未被正式逮捕,但有必要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调查、指控与审判,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要求他们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向他们签发保证文书,确保他们能够随时被传唤出庭作证,同时保证对其实施的羁押措施不被进一步执行或暂时性地解除。 这种情况下的司法程序,便称之为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期限到了会被抓起来吗
当保释候审期限已至时,执行部门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告做出决定的机关。
决定机关须在此后尽快做出是否解除保释候审或更改强制措施的决定,并同时在期限届满前再次发出书面通知给执行机关,由后者予以贯彻落实。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若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再度触犯新的刑法规范,一般会由涉嫌违反新法规的司法管辖区内的法院来承担相应的审理工作。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犯罪地”这一概念涵盖了犯罪行为实施的地点以及由此产生的刑事后果所波及的地域范围。倘若新的违法行为与前次已经立案调查的事例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则该情况原则上可能交由最初负责受理此事例的法院统一管理。然而,通常而言,以涉嫌违法新案发地法院作为主导方来进行审理,才更符合实际。在此种情境下,已被警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们将会失去原有取保候审的资格,按照相关法规被正式逮捕。需要注意的是,前后两次涉嫌违法行为将会分别由警方展开独立的侦查工作,随后进入公诉阶段,最后由法院进行独立的审判裁决。对于新罪行的处理过程,并不会对原案的进展产生任何影响;同样,原案的处理也不会对新罪行的处置造成任何干扰,二者均应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进行。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这些法定的司法机构,对于尚未被正式逮捕,但有必要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调查、指控与审判,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要求他们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向他们签发保证文书,确保他们能够随时被传唤出庭作证,同时保证对其实施的羁押措施不被进一步执行或暂时性地解除。 这种情况下的司法程序,便称之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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