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是存在从犯之概念的。
所谓聚众斗殴罪,就是指那些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意图和目的,纠结并组织众多人员形成团伙式的相互进行暴力殴斗,从而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聚众斗殴这种犯罪活动中,积极参与其中的人与那些发起者或者主导者将会被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
而对于其他一般的参与者来说,他们在整个共谋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仅仅是次要的或者是辅助性的,因此应该被认定为从犯。
对于这些从犯,法律规定应当给予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聚众斗殴罪涉及从犯认定。 此罪指为报复、争霸等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暴力互殴,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犯罪中,积极参与者及主导者均构成本罪;而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参与者则视为从犯,法律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体现宽严相济原则。
二、聚众斗殴罪是否可判缓刑
对于因触犯聚众斗殴罪而被法院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者,若其行为性质相对轻微,有真正认罪的悔改之意,并无再次犯罪的风险,同时不会对社区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便可以考虑适用缓刑制度;
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孕妇及年龄超过七十五岁的人士,更应优先考虑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聚众斗殴罪是涉恶吗
聚众斗殴罪这一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并不必然与涉恶违法行为扯上关联。所谓涉恶,实际上是一种综合性概念,需要对犯罪行动的性质、方式、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犯罪者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贯行为作出全面评估后才能判断。聚众斗殴罪,是指犯罪分子出于报复他人、称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意图,纠集众多人员形成团伙,相互之间进行暴力冲突,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若聚众斗殴的行为表现出为非作恶、欺压民众、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产生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特征,那么该行为便有可能被视为涉恶违法行为。然而,仅凭聚众斗殴这一行为本身,尚不足以将其直接归类为涉恶违法行为,还需结合具体事例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聚众斗殴罪涉及从犯认定。 此罪指为报复、争霸等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暴力互殴,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犯罪中,积极参与者及主导者均构成本罪;而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参与者则视为从犯,法律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体现宽严相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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