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有几种类型

最新修订 |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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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常见的夫妻共有财产处理类型有协议分割、均等分割、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按贡献分割。这些方法的目的是公平合理地处理夫妻财产。协议分割是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均等分割是指平均分配财产;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是指特别考虑抚养方和女方的利益;照顾无过错方是指对过错方减少分配;按贡献分割是指贡献大者多得。这些方法都有其适用的情况,具体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有几种类型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有几种类型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常见的类型:

首先是协议分割,即由夫妻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财产分割方案;

其次是均等分割,这是指在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平均分配;

第三种是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分割方式,这种方式在财产分割过程中,会适当考虑到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及女方的具体利益;

此外还有照顾无过错方的分割方式,若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行为,那么在财产分割时将会给予无过错方更多的照顾;

最后一种则是按照贡献程度来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对于家庭财产累积贡献较多的那一方可以获得适当的多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罪

若婚姻当事人中的一方在离婚过程中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坏或挥霍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甚至仿冒制造另一方的共同债务试图以图占有对方的财产权益,在此情况下通常并不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然而,在公平公正地划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共同财产时,对于该方当事人应酌情予以减少分配份额,乃至可以不分给他任何财产权益。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而刻意转移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且情节较为严重者,此行为可能会被视为犯有“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定”的罪行,将会受到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款的处罚

另外,如将已被国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加以控制(即查封、扣押及冻结)的财产进行恶意转移,情节严重者也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即因涉嫌“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罪名并受到相应的刑事惩罚,其刑罚力度同样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三、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案由有哪些类型

关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认定方面的法律纠纷,其事例类型繁多且具有多样性。其中较为常见的包括四个类别:1.在涉及到民间借贷业务领域内,当债权人声称债务应当被界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情况下,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例如,当事人或者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以独自名义进行的借贷行为,若出借人主张该资金被用于日常家庭开支或是为了促进共同的商业发展和经济利益,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笔债务便应当被视为是夫妻双方所共有的;2.另外一些与信贷有关的纠纷则涉及到了金融借贷类别,比如说银行贷款等。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能会主张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从而引发相应的法律纠纷;3.在涉及到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问题上,例如一方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合伙经营过程中所负担的债务,如果另一方对于债务的性质以及实际用途持有异议,那么也可能会因此而引发相关的法律纠纷;4.最后,信用卡欠款也是一种常见的引发法律纠纷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发卡银行可能会主张该笔欠款应当被视为是夫妻双方所共有的债务,从而导致相应的法律纠纷。在判断某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过程中,我们通常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结合债务的具体金额、借款的实际用途、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共同举债的意愿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估。

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常见类型:协议分割,即双方协商达成;均等分割,平均分配财产;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特别考虑抚养方与女方利益;照顾无过错方,对过错方减少分配;按贡献分割,贡献大者多得。这些方法旨在公平合理处理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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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br/>一、男女平等原则<br/>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br/>(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br/>(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br/>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br/>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br/>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br/>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br/>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br/>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br/>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br/>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br/>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br/>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br/>五、给予补偿原则<br/>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br/>六、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br/>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br/>1)重婚的;<br/>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r/>3)实施家庭暴力的;<br/>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br/>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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