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配之事宜,当任何一方察觉到对方存在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是试图伪造债务以图侵吞双方财富的行为之时,务必于觉察日起三年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作进一步的划分。
然而,若双方离婚之事已经解决并超过了三年时间依然发现前述行为,那么法院将不再对此类诉求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协议内容不对等是否无效
即便离婚协议的内容存在偏颇,但并不意味着它必然是无效的。
实际上,只要这些偏颇之处并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者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伦理准则,同时也建立在夫妻二人在拥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前提之下,带着真挚且明确的意愿而签订的,那么自他们领取离婚证书之日起,这些条款便具备了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任何一条都没达到以上提到的所有要求,那么这份协议内的相关部分便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离婚协议内容的诉讼时效规定是多少
针对离婚协议书中所规定的财产分配议题,其相关的法律保护期限,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分别。若在离婚行为完成之后,其中一方发现另一方有意隐瞒、转移、拍卖、损害婚姻期间所积累的共同财富,或者更甚者,在于试图通过假造贷款贸易等行为来强行占有另一方所有的财产的话,那么他便拥有了从其发现这一侵权行为当日开始计算,长达三年的送审诉讼权力。但是,倘若双方已经依据离婚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且对财产划分问题存在异议,主张要对原有的财产分配协议做出修改或者撤销的,其提出申诉的时间应当在离婚行为发生后的一年内。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诉讼时效的起点以及具体的适用情况,都需要根据具体的证据材料以及事例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总的来说,当我们面临与离婚协议有关的争议时,应该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中规定,若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吞财产,另一方须在发现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划分财产。超过三年发现上述行为,法院不再支持相关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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